摘要: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宠物犬走进了人们的视野中,很多人对宠物犬的感情也发生了变化,将其看作是家庭中的一员,与它们倾诉自己情感,成为了情感的寄托。近日,永宁法院望远法庭审结一起因宠物犬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3年元旦那天,王某迟...
随着物质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宠物犬走进了人们的视野中,很多人对宠物犬的感情也发生了变化,将其看作是家庭中的一员,与它们倾诉自己情感,成为了情感的寄托。近日,永宁法院望远法庭审结一起因宠物犬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2023年元旦那天,王某迟迟不见自家的金毛犬回家,在家门口不停地呼唤着:“妙可、妙可.....”焦急的王某四处寻找,同时身边的好友也纷纷帮忙打听金毛的下落,最后王某通过查看监控终于找到一丝线索,发现曹某顺走了在门口玩耍的金毛犬“妙可”。于是王某找到曹某并向他索要,曹某说:“我是看那个狗挺贵气的,脾气还挺好,当时一时糊涂就带回家了,可是因为毕竟不是自家的狗,到家后趁我不注意就跑出去了,就一直没找到。”
法官了解案情后,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沟通、了解他们的诉求。谈话中,王某说道:“我家金毛陪伴我和我的家人7年了,在它身上我们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物力,比如喂养、疫苗、驱虫、洗澡、美容等等,妙可就像家人一样的陪伴着我们!每每回想起跟妙可一起玩耍、休息、散步的场景,我的泪水就无法抑制,陪伴多年的爱犬突然离开让我难以接受,这次意外走失给我和家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王某认为他的宠物犬虽非珍贵品种,但其和家人在饲养过程中对该犬产生了一定的情感和精神寄托,应当赔偿其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故将曹某诉至法院,要求曹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涉案宠物犬经王某饲养多年,已具有一定的情感寄托和特殊意义,现因曹某的重大过失致其下落不明,对王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故王某依法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后经法官调解,曹某当庭支付王某精神抚慰金等各项经济损失6300元。